明知其丈夫服农药自杀不予救助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2009年春,被告人梁某某带子与某村农民卢某某结婚。同年秋,梁某某与同村村民、卢某某的表弟朱某某通奸被卢发觉,夫妻间即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4月19日下午,梁某某给朱某某家帮忙耕地,卢某某得知后,便到朱家地里找梁,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卢、梁二人回家。当日傍晚,卢谎称服了农药吓唬梁。20日上午,卢、梁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梁带子要走。卢说:"我喝农药了",梁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梁带子出走,卢在后面跟随。行至村西时,卢曾倒在路边,梁为将卢甩掉,说:"你再跟着,我踢死你"。梁带其子躲到西山下的一个废炸药库内,卢仍继续跟随。当卢跟随到最西边的废炸药库时,梁甩掉卢,返回家中取衣物,嗅到了农药味儿,发现屋内地上放着的农药瓶。但她仍置之不理,并与朱某某一起离家出走。途中,梁对朱说:"你安哥(指卢某某)喝药了"。同月21日上午,村民发现卢某某死在炸药库里,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同一天,梁、朱二人在某村往家中打电话,得知卢某某中毒死亡,便逃至外地躲藏,同月2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梁某某曾多次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法律问题
梁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不予救助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问题解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种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梁某某的行为虽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卢某某之死,是其自己口服氧化乐果农药中毒的结果,梁某某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卢某某服毒,虽与梁某某同他人通奸有内在联系,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梁某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因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我们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要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是夫妻关系,有法定的互相扶助的义务。被害人卢某某因被告人梁某某要与其情夫出走而一气之下喝了剧毒农药,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卢已服毒的情况下,对防止卢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且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她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卢的死亡放任不管,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剧毒农药的卢某某,他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对卢的死亡听之任之的态度。虽然梁某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卢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她又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结论
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其丈夫服农药自杀不予救助,构成故意杀人罪。